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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最後更新日期:97/09/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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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規章
85.06.21訂定

86.04.22第一次修定 88.09.02第二次修定 89.03.14 第三次修定 89.07.13 第四次修定

    台灣學術網路(Taiwan Academic Network,TANet)係一整合性之校際
網路,內以各校之校園網路為礎,外接國際之學術網路,以促進國內外
各級學校、學術研究機構、社教機構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交、分享資訊

與共享電腦資源為宗旨,因此TANet之連線對象以各級學校、部屬館所、

高兩市教育局、縣市教育局、美術館、博物館、圖書館、文化中心及
HiNet成立前已連線之政府及研究單位為主。

   近年網際網路在國內盛行,要求與TANET連線者不斷增加,為因應加值

網路業者網路互連之需求,本連線原則應檢討修正,使其日後申請連線時

有所遵循。

 

一、

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: 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,如部屬館所、北高兩
  教育局、縣市教育局、美術館、博物館、圖書館、文化中心等單

,逕洽各區域網路中心或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申請,以數據專線

   

線TANet,但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,不需另行支付
  網路通訊費用。 
二、 學術研究之財團法人: 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同意可接入TANet之學
  研究相關機構,以專案方式提出對TANet互惠及建教合作計劃,內
  容應包括:單位簡介、可提供之資訊、連線模式、配合措施、效益
  等內容,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,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,

   

數據專線連線TANet,但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,不需另行
  支付骨幹網路通訊費用。
三、 加值網路業者或由加值網路業者組成之組織: 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
  設立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執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,或由該業者
  組成之組織,以專案方式提出對TANet互連之具體計劃,內容應
  括:單位簡介、網路骨幹規模、服務系統、網路運作方式、網路管
  能力、可提供之資訊、互連模、配合措施、效益等內容, 並應
 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,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,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
  過後,始得連線,互連業者連線後如無法配合執行本連線原則之

基本條件,則依終止條件辦理。

   

1.基本條件:

   

(1)互連業者不得利用TANet國際Internet專線及國內骨幹線路。

(2)互連業者應在北部、中部、南部或東部至少有三點以上為T3

     

   (45Mbps)之骨幹網路。
  (3)互連業者應與TANet二分之一以上區域網路中心(需為不同地

     

  區)多點互連交換,為避免佔用TANet骨幹頻寬,互連業者需同

     

  意進出之流量均使用互連業者之骨幹。其每一互連點之頻寬
    至少T1(1.544Mbps)且滿足該地區資訊交換量為原則,為避免
    影響學術研究及教學活動,經過TANet骨幹非當地之交換量,僅
    限TANet骨幹最低頻寬之十分之一。 互連業者應與TANet二分
    之一以上區域網路中心(需為不同地區)多點互連交換,為避
    免佔用。
  (4)當某一互連點之平均流量達到百分之七十時,互連業者應於一個
    月內向TANet技術小組提出擴充規劃,三個月內完成擴充。對於
    未互連交換之區域網路中心,當使用量達到該區域之出口頻
    十分之一時,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TANet技術小組提出互連
    規劃,三個月內完成互連交換,而該頻寬應大於需求頻寬之二
    以上。
  (5)互連業者應每月需提供每一互連點至TANet個別區網中心最高、
    最低及平均流量之報表。
  (6)互連業者流入TANet之資訊,應保證無犯罪與色情之資訊或
    網頁。

     

(7)互連業者應自備連接TANet電路及兩端Router及其他設備。

      

2.終止條件:

  (1)互連業者連線後,未依本連線原則之基本條件辦理者,經TANet

  技術小組及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確認後,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
    未改善時(通知方式與期限:如報紙、電視報導後三小時,民意
    機關質詢相關事項後二十四小時,公文文件通知一週內),得
    書面通知終止其連線。
  (2)互連業者認為已無互連之需求時,應即通知TANET技術小組,並
    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,始得終止其連線。

     

(3)互連業者依前二款規定終止連線後,二年內不得申請連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