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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5.06.21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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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6.04.22第一次修定 88.09.02第二次修定 89.03.14 第三次修定 89.07.13 第四次修定 |
| 台灣學術網路(Taiwan Academic Network,TANet)係一整合性之校際 |
| 網路,內以各校之校園網路為基礎,外接國際之學術網路,以促進國內外 |
| 各級學校、學術研究機構、社教機構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交換、分享資訊 |
與共享電腦資源為宗旨,因此TANet之連線對象以各級學校、部屬館所、北 |
| 高兩市教育局、縣市教育局、美術館、博物館、圖書館、文化中心及 |
| HiNet成立前已連線之政府及研究單位為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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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網際網路在國內盛行,要求與TANET連線者不斷增加,為因應加值 |
網路業者網路互連之需求,本連線原則應檢討修正,使其日後申請連線時 |
有所遵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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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:
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,如部屬館所、北高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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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教育局、縣市教育局、美術館、博物館、圖書館、文化中心等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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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,逕洽各區域網路中心或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申請,以數據專線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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線TANet,但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,不需另行支付骨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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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通訊費用。 |
| 二、 |
學術研究之財團法人:
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同意可接入TANet之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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術研究相關機構,以專案方式提出對TANet互惠及建教合作計劃,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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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應包括:單位簡介、可提供之資訊、連線模式、配合措施、效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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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內容,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,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,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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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據專線連線TANet,但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,不需另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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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骨幹網路通訊費用。 |
| 三、 |
加值網路業者或由加值網路業者組成之組織:
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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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立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執照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,或由該業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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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成之組織,以專案方式提出對TANet互連之具體計劃,內容應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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括:單位簡介、網路骨幹規模、服務系統、網路運作方式、網路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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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能力、可提供之資訊、互連模式、配合措施、效益等內容, 並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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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下列基本條件,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,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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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後,始得連線,互連業者連線後如無法配合執行本連線原則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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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條件,則依終止條件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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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基本條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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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互連業者不得利用TANet國際Internet專線及國內骨幹線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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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互連業者應在北部、中部、南部或東部至少有三點以上為T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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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5Mbps)之骨幹網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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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互連業者應與TANet二分之一以上區域網路中心(需為不同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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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)多點互連交換,為避免佔用TANet骨幹頻寬,互連業者需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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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進出之流量均使用互連業者之骨幹。其每一互連點之頻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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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T1(1.544Mbps)且滿足該地區資訊交換量為原則,為避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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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響學術研究及教學活動,經過TANet骨幹非當地之交換量,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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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TANet骨幹最低頻寬之十分之一。
互連業者應與TANet二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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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一以上區域網路中心(需為不同地區)多點互連交換,為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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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佔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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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當某一互連點之平均流量達到百分之七十時,互連業者應於一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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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內向TANet技術小組提出擴充規劃,三個月內完成擴充。對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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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互連交換之區域網路中心,當使用量達到該區域之出口頻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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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分之一時,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TANet技術小組提出互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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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劃,三個月內完成互連交換,而該頻寬應大於需求頻寬之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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倍以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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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互連業者應每月需提供每一互連點至TANet個別區網中心最高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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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低及平均流量之報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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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互連業者流入TANet之資訊,應保證無犯罪與色情之資訊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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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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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)互連業者應自備連接TANet電路及兩端Router及其他設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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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終止條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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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互連業者連線後,未依本連線原則之基本條件辦理者,經TANet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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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小組及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確認後,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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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改善時(通知方式與期限:如報紙、電視報導後三小時,民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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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質詢相關事項後二十四小時,公文文件通知一週內),得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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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面通知終止其連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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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互連業者認為已無互連之需求時,應即通知TANET技術小組,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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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,始得終止其連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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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互連業者依前二款規定終止連線後,二年內不得申請連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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