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7.2.24訂定 |
一、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及其網路系統管理人員,為防治網路犯罪,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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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學術網路的自治,基於資訊證據認證之需要,將配合檢調單位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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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事件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資料,為確定權責過程的合法性,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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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本要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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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|
基於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立場,檢調單位在提示確切證物後,並同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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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付權限文件,方能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的相關資料。為使能順利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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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,基於單位間相互尊重的精神,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應指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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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相關事件的對口處理單位。檢調單位在正常情況下,應循此管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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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各單位提出協助需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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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
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,教育部電算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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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,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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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統管理人員迅速就僅提示的證物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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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相關資料的確認與查核。若檢調單位未能交付權限文件(例如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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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搜索票),將不能取得該單位核認的資訊證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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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 |
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網路及系統管理人員應在權責範圍內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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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系統日誌及相關記錄資料的存錄與保管,但僅限於該單位自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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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保存期限內,但若經通知配合證物核認則應盡妥善保存工作以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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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檢調單位的合法取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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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 |
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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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提示涉及相關單位相關之明確證物,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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務代為查詢搜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