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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最後更新日期:97/09/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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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規章
87.2.24訂定

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及其網路系統管理人員,為防治網路犯罪,保

  障學術網路的自治,基於資證據認證之需要,將配合檢調單位
  相關事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資料,為確定權責過程的合法性,特
  訂定本要點。
   
二、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立場,檢調單位在提示確切證物後,並同意
  交付權限文件,方能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的相關資料。為使能順利查
  ,基於單位間相互尊重的精神,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應指
  對相關事件的對口處理單位。檢調單位在正常情況下,應循此管道
  向各單位提出協助需求。
   
三、 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,教育部電算中心
  及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,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
  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統管理人員迅速就僅提示的證物
  行相關資料的確認與查核。若檢調單位未能交付權限文件(例如證
  物搜索票),將不能取得該單位核認的資訊證物。
   
四、 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網路及系統管理人員應在權責範圍內
  執行系統日誌及相關記錄資料的存錄與保管,但僅限於該單位自定
  的保存期限內,但若經通知配合證物核認則應盡妥善保存工作以
  合檢調單位的合法取得。
   
五、 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
  提示涉及相關單位相關之明確證物,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
  代為查詢搜證。